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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建工作

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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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一、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必须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,党组织在计算交纳党费基数时,必须严肃认真,严格执行规定,做到准确无误。
  二、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,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。党费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。特殊情况,经支部同意可委托他人代交。党组织不能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党费。
  三、严格专人收缴党费。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党费的收缴,每年6月、年底足额上缴卫计委党委。
  四、党支部部组织委员每年底向全体党员汇报一次党费收缴的情况。
  五、党员增加工资后,以新工资为基数,重新按比例交纳党费。
  六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纠正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  七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  八、党费收缴标准:
  1、各类人员交纳党费工资基数:
  在职党员:岗位工资+薪级工资+津贴+绩效
  离退休党员,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,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,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  2、每月交纳党费的比例:
  在职:税后月收入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者,交纳比例为0.5%;
  3000元—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1%;
  5000元—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比例为1.5%;
  10000元以上者,交纳比例为2%。 
  离退休人员:
  月实际领取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5000元(含5000元)以下者,交纳比例为0.5%;5000元以上者,交纳比例为1%。
  九、基层党组织不享有党费留存权,其收缴的党费必须全额上缴。
  十、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:(1)教育培训党员;(2)订购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或帮扶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;(6)上级党组织确定的其他使用科目。